常劳社就〔2007〕2号
常州市市区青年职业见习试行办法
为帮助我市青年提高职业技能,积累职业经验,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使其尽快实现就业,根据《江苏省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06]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青年职业见习基本原则
青年职业见习是指组织青年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以提高青年的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职业见习学员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为积极稳妥做好此项工作,我市市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待条件成熟后范围逐步扩大。
二、组织领导
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常州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订青年职业见习有关政策,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青年职业见习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
三、职业见习的对象
青年职业见习制度的实施对象为具有我市市区城镇户籍,年龄在18至25周岁(特殊情况可放宽到30周岁),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尚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就业转失业人员)。
四、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主要为各类企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企业用工规范,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属于我市重点发展行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且具备开展职工培训的基本条件,并有志愿服务意向,能安排指导教师进行见习指导的单位;
(三)见习岗位(工种)一般为市场上需求量较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
(四)职业见习学员人数不应超过见习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20%;
(五)见习单位每次能够安排10名以上职业见习学员参加职业见习;
(六)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优先录用职业见习学员。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报,也可由各辖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推荐,见习单位资格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见习单位参与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经评估合格,可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认定为“常州市青年职业见习基地”。
五、职业见习的期限
职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
六、职业见习的实施
(一)招募见习单位
能够满足职业见习条件、要求的单位提出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青年见习单位申报表》1份;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4.有单位宣传资料的可提供1份。
(二)职业见习学员报名
符合职业见习要求的职业见习学员,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名,报名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申请登记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
3.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就业登记证》原件;
5.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的应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三)职业见习供需对接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会同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共同组织见习单位和申请见习人员洽谈,进行双向选择。
见习单位接收职业见习学员后应及时签订《青年职业见习协议书》,并填写《青年职业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花名册》,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青年职业见习协议书》包括见习期限、见习岗位(工种)、见习待遇、见习单位的职责、职业见习学员应遵守的纪律、双方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等。
七、职业见习的跟踪管理
(一)见习单位应加强对职业见习学员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伤亡事故。
(二)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职业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的,将取消其职业见习单位的资格;职业见习学员应按照职业见习要求,认真完成岗位培训任务,服从见习单位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三)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愿意录用职业见习学员,可以提前终止见习,为其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学员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如有留用需求,应为职业见习学员及时办理用工录用手续,不得延长学员见习期限。见习单位招收录用见习学员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不再约定试用期。
(四)见习单位应以不低于当年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标准按月为职业见习学员发放生活费。
(五)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对职业见习学员见习情况作出鉴定,出具《青年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参加见习的证明。
(六)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应会同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定期对职业见习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见习培训情况,协商解决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应会同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做好有关职业见习实施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对参加职业见习的学员在其《就业登记证》上做好相应记载,并对青年职业见习开展情况纳入计算机动态管理。
(八)每年年终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职业见习补贴
以下职业见习补贴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职业见习补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发放,符合规定条件的见习学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见习补贴。
(一)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主要用于职业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生活保障,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由见习单位每月初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上月生活费补贴,申报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青年职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申报表》;
2.上月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发放表。
(二)见习单位实训费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在见习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但每期每人最多不超过200元。见习单位实训费补贴由见习单位在每期见习计划实施结束后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申报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职业见习实训费补贴申报表》;
2.《青年职业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
(三)职业见习学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主要用于职业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残及因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职业见习学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见习单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为职业见习学员办理后,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补贴,申报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青年职业见习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申报表》;
2.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凭证。
九、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