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规范失业登记,根据《江苏省就业登记办法》规定,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登记证》进行登记年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2006年12月1日之前已领取《就业登记证》,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市区城镇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就业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年审。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可直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进行登记年审。

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及其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携带《再就业优惠证》一并进行年审。

三、年审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15日。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未经年审的,一律注销失业登记;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再就业优惠证》未经年审的,下一年度不得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以上公告,请相互转告。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